当人们把科学技术作为把握世界的唯一准则,它也就成了一种“宗教”,从而排除了反映人类精神需要的文明成果——人文文化,导致人的发展的缺失,社会精神层面的失落,人在精神上变得“无家可归”。如果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其中最主要一点就是要对学生施加全面的科学文化教育,不仅要使他们获得科学的知识,获得科学技术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具有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念,得到精神的熏陶。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发放,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指标一致。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级相关部门下达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学生人数,统筹兼顾,将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助学金申请条件,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学院初评工作应包含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学校等程序。
第十条学生处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情况进行汇总和进一步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学校每年11月中旬,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评定结果,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