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及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概念,教育平等的实现受社会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现状的制约,离开社会发展的现实抽象地谈论教育平等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教育平等之所以成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除了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外,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因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条 贷款政策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2. 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3.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4.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4. 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 原则上为贫困生数据库内学生,或家庭或个人突发重大变故,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
各学院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向学生做好宣传工作,并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对当年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
1. 生源地贷款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至6月,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7月至9月,具体时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
2.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个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如果由于提供信息不全或不准确不能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后果由贷款学生本人负责。学院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老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学生信息准确无误录入系统。
3. 只有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方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学校出具的生源地贷款申请表;(2)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3)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4. 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10月2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四条 对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成功又确需贷款的,或非江苏省学生申请贷款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每年10月份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对于江苏省外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请具体咨询本省有关政策,学校将协助开办有关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