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学生发挥的作用应该是“生产性”而不是“复制性”的,处于一种创造者和激励者的地位,他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创造性地工作,他无需、也无权迫使学生来接受,以便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个性,造就特色各具的学生。至于学生的地位,根据存在主义教育观点,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处于选择而不是模仿和服从的地位,必须保持学生对于教师的创造和教育内容的主观选择。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资助内容包含: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五条 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六条 资助流程
对于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二)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不得随意涂改,表中关于服役期间的填写应有具体的起始年月。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提出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终确定当年度退役士兵享受学费资助的名单及具体金额。
(五)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助资金划拨
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拨的学费资助资金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学生个人校园账户。
第八条 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