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孩子,尊重孩子,用自己的思想塑造自己的心灵。教育是生活的一部分。让学生愉快地学习,让学生体验学习的快乐。做一个好老师和学生的朋友!培养人格健康,行为高雅,能融于社会生活,正确生活、幸福生活的人。培养举止文明,有教育的绅士。孩子提出的问题越多,眼睛愈明,记忆力愈敏锐。要培养孩子的智力,那你就得交给他思考让孩子每天都带着荣耀回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成都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提供有效的依据)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资助金额为每人2000元/年;二档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金额为每人3000元/年;三档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资助金额为每人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每年度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实行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人数,按照各院(系)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各院(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年级专业班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向年级专业班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由年级专业班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骨干、提交申请学生所在寝室同学代表、班级学生代表等),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从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思想品德、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按照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提出年级专业班推荐人选,并报院(系)。
(二)院(系)对年级专业班推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由院(系)家庭经济困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各年级专业班辅导员、学生骨干及学生代表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照分配名额,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择优等评审条件,提出本单位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人选。
(三)各院(系)对拟推荐学生人选在院(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要对有异议的人选进行重新审核;对确不符合评选条件的要取消资格,另行推选。
(四)学生处(部)团委对各院(系)拟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无异议,呈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导工作小组审批,并将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评选结果呈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教育厅下达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至受助学生;具体发放工作由计划财务处承办。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建立与受助学生家长定期联系的制度,及时将受助学生基本情况通报家长,让家长知晓,并教育学生自我管理好和使用好助学金。
第十三条 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国家助学金,对退学、休学、转学、服义务兵役和意外死亡的学生,应取消或暂停发放资格。取消的国家助学金用于本院(系)重新评选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学生〔2014〕97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