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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4 阅读:

黄宗羲提出“公其非是于学校”。是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在学校的实践中也提出要把学校的一切伸张到大自然去”。直至如今现代化的学校,培养人这一性质也没有变化,因为这才是学校应有之义;只不过对于“培养人才”之内涵是更为丰富、更顺应人之个性发展,也使学校更显生命与活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安全保护法》,为切实搞好我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各系(部)及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打闹,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 

第五条 各实验室内应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各种危险场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 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师生员工,必须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居住、会客。严禁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和用电冰箱冷藏食物。 

第八条 实验室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正式电工施工,不能随意乱接私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九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在每次实验前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实验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规定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某些具体实验环节上易出现安全问题的操作也应制定具体的要求,可写在实验指导(讲义)上或张贴在实验室墙壁上,师生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办法执行,绝对不允许随意混合化学药品,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能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对有害气体进行吸收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实验用剧毒、麻醉品废弃物的处理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用剧毒、麻醉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贵阳中医学院剧毒、危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实验用剧毒、麻醉品的残渣或过期的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学院不定期回收,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三)盛装剧毒、麻醉品的器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对多余的剧毒、麻醉品应及时送回危险品库房。 

第十四条 接触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的实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微生物管理条例》,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及实验生物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性及其生长途径。细菌室里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必须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使用后,使用单位将其用塑料袋包好并交回动物供应单位保管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专瓶须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库房内不得擅自连接电源线路,经常检查供电设施及线路,遇有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请电工人员维修维护,保证供电安全,并做到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电源。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杜绝明火。消防设施齐备,灭火器材应保证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处于可用状态,对超期、失效的应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更换。库房管理人员应能熟练地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遇到意外火情能做到断电、报警、灭火。 

第十九条 厉行节约,注意安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原始状态,切断水源、电源,关好门窗,对不安全因素随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做好安全与环保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和节水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并分别上报分管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院技术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主管院长审批,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表扬和奖励条件: 

(一)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时,能够奋不顾身抢险救灾,为避免事故向恶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处罚范围及措施: 

(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生实验时,不听从教师指导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贵阳中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放射性研究的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由本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及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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