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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4-08-24 阅读:

这从小范围说可指政史地文科知识的综合,从大范围说可指所有学科的综合。这就要求我们多方搜集资料,广泛涉猎各科知识,在教学中注意加强联系、综合,通过不断地练习和积累,同学们会逐渐熟练应对综合题目,牵一发而动全身。上述的各类综合都体现了思维的多维性、开放性、发散性和内容的交叉性,因此加强学科综合,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创新教育的有效途径。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学校办学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黔医路1号。

第四条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省州共建、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面向”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和医学人才培养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走特色发展之路,创办一所贵州省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独具特色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医学校校。

第六条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医学类教学型校校。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医学人才为目标,立足黔南、服务贵州、辐射全国办学。主要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德才并举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坚持把发展作为治校的第一要务,紧紧抓住“民族性、地方性”特点,大力推进质量立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战略。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

第九条 普通专科教育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的教育形式。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

第十条 按照《黔南府〔2009〕2号》文件要求及学校现实情况、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与学校建设发展需求,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招生人数拟逐年增加,到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达到10000人的规模,其中:普通本科在校生7000人,普通专科在校生3000人。

第十一条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属于医学类学校,根据黔南及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及医、药医药卫生人才需求预测,结合区域优势及特点,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及整合周边优质教学资源为基础,拟定设置13个专科专业:

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护理学、中药学、医学影像学、中药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妇幼保健学卫生检验、针灸推拿学、眼视光。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三)团结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建设公正、诚信、守法、开放的和谐校园;

(四)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五)讨论申报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部人选;

(六)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九)审议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领导党委班子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工作,落实和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主持开好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领导和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调配、选拔、考核、任免、培养等工作;

(五)指导党委会及职能部门规划并落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六)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八)组织实施上级党委布置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行使权利。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本校工作以及领导作风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有校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办学规模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具体实施计划,报上级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教职工人员编制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三)领导计划财务工作,负责财务审批,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核各类报表,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设置意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专业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七)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培训、聘用、调配等工作;

(九)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十一)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十二)代表学校参加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党总支是系(部)的政治核心;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系部主任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系(部)工作。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管理制度、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学科设置;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推荐优秀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四)受理学术争议;

(五)审议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咨询和监督的专家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论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论证教学改革、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并提出建议;

(四)指导学校的教学评估工作;

(五)评定和推荐各类校级教学奖项;

(六)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七)应当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学校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的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实行公开,在决策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征求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人事分配制度,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管理人员职员制度;实行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章 附属医校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校为国有公益性医校,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校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附属医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兼任学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第四章 教学科研和教育改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的人才培养模式;确立大众化的人才质量观,形成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质量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省内外、境外高等校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办学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和有特殊专长的人士到学校讲学或任教。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多出研究成果,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大力支持教师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五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及科研成果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关心学生;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招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招收学生,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经费完成学业。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融资、社会捐资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定形资产等。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科作为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

第五十二条 财务科定期向校长提交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财务预算方案及上年度财务执行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严谨、求实、团结、进取;校庆日:11月10日。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实际及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对学校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正式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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