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效益为重心,我们追求教育法与经济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完美结合。建立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的现代学校,培养现代人,充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竞争,完成教育。以人为本,诚信为基,创设“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人格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创新、和谐的氛围和环境。想学生成才之所想,急社会需要之所急,培养一流人才,创办一流名校。细节体现素养和品位,细节铸就品牌、决定成败。
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对在学习、生活、文体、治安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一定贡献和取得重大成就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一条 大力开展以“三好”为中心的评优活动。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学年的开学典礼上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在毕业年级学生中,评选“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一、二、三等奖发给证书和奖学金。
4、每学年评选一次“卫生文明寝室”,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条 开展以文体为中心的多项目竞赛比赛活动,给予集体或个人优胜者物质和精神奖励。
1、体育竞赛优秀名次奖;
2、文艺节目创作、表演优秀名次奖;
3、各种智力竞赛、演讲、辩论比赛优秀名次奖;
4、科技论文、征文、书画作品评选优秀名次奖。
第三条 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实行特别奖励,发给特别奖金,并在院刊上登载表彰。
1、被评为省级和全国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
2、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文艺项目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者;
3、对学生科技论文、征文、艺术作品在省级和全国刊物发表或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者;
4、学生在参加全省和全国的学习统考中,获得优秀名次者。
第四条 对参加遵义地区(市)各项竞赛、比赛中得优胜名次者,给予略低于省级的特别奖励,同样在院刊登载表彰。
第五条 对学生见义勇为,为维护学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特殊贡献者,除报请政府进行表彰外,学院给予一次性特别重奖。
第六条 对获得上述各项奖励的学生,毕业时在智育总成绩中按规定的比例予以加分,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