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每学期设立自强自立阳光少年 、科技创新阳光少年、爱心助人阳光少年、环保护绿阳光少年 、才艺特长阳光少年、身强体健阳光少年等评选。二是实行阳光评语。把学生的评语改为班主任寄语、同学寄语、自我激励、家长寄语四部分,力求以全面、富有激励的语言评价学生,激发学生上进的信心。三是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让学生看到自己的点滴成长,以激励他们积极进取。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持《西南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社区或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部门会同后管处、教务处及相关院(系),根据新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该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录取为我校新生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者,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到计财处交纳学费,并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学分、学制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 是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 是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的计算:课程(包括理论、实验、见习)的学分以18~20学时折算为1学分;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1~1.5周折算为1学分。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评定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先将必修课及限选课程的课程考试成绩按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pide;10-5 (绩点小于1时作为0分对待)
说明:任选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条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毕业、学位授予、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满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毕业实习前,学生获得的学分低于应修读课程学分90%者,不安排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允许学生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亦可提前1年毕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和重修是获得学分的两种不同方式)。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重选。重修次数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限。
未进行课程注册者,不得参加考核,不计学分。
课程重修的组织形式、成绩记载办法及其他管理规定,按照《西南医科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占60%以上;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阶段性测验、实验、实习成绩、出勤等)控制在40%以内。各门课程应当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考查课程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必修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选修课程的考核由院(系)自主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劳动课、社会实践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态度、纪律和效果由学生部、团委及相关院系进行综合评定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实验、作业的课程,缺席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1/4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性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而缺考、参加考核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及重修,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及重修,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对于作弊考生,必须延长学制一年,直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考核;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学生部(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必修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缓考限选课程的考核随该课程的重修进行;任选课程不予办理缓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若有更正,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当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选课、免修、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校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跨学校选课是指学生在与我校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的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第二十七条 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实施。其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按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免修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5周内,向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院(系)在第16周审查后,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二)每学期的期末为免修考核时间。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命题并组织考核。试题应当与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宜。无故缺考学生,不再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三)免修考核成绩达70分以上者,该课程的理论成绩考核合格。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免修课程的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评定,登记时注明“免修”。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三十条 课程重修要按学校规定进行课程注册。课程重修的组织形式、成绩记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西南医科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为了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可以申请再修。再修的注册、学习、考核等管理方式与重修管理规定相同。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如体残、体弱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卫生科诊断并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查,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情况选择适宜的体育运动项目或开设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辅修、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实行主辅修、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三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学分要求:
辅修同一专业的第二专业方向 20~30学分
辅修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30~40学分
辅修不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40~50学分
攻读双学位 70~80学分
第三十五条 政治思想素质好,前期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
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管理:
(一)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当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或重修取得成绩。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学分标准,终止其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出现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不及格,终止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
(一) 学生可以在校内或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攻读双学士学位。
(二)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是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前期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三)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的学分标准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四)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些课程要求等于或高于双学士学位专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双学位专业该门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40学分,平均学年学分绩点低于2.5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取得的总学分超过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60%者;
(四)特定的学科专业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学生可于第一学年结束前两周递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院(系)签署意见、报转入院(系)审批,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后于第二学年开学第一周办理相关手续。为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平级转专业或者降级转专业。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补修(按重修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每学期第十五周办理补修手续,需按初修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五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对符合第四十二条转专业所列条件者或因地域、生活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学生书面申请,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参照西南医科大学转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取消其转专业或转学资格。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休学申请书,交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学校作退学处理。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一)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
(二)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以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八章 学业提醒与警示、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毕业须获得的最低学分为:5年制专业240学分,其中必修课190分、限选课40学分、任选课10学分;4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190学分,其中必修课150分、限选课30学分、任选课10学分;三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145学分,其中必修课115分、限选课20学分、任选课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