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少年,最关键的是从小要有好奇心,遇到问题追问下去,这种精神比考试得到好分数更重要。要融入教学新经验。教材既要重视继承行之有效的传统经验,又要有意识地吸收近年来教学改革的新经验。80年代以来,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呈现一片喜人的景象,各种教学改革流派在竞争中发展,各种教学实验课题在实践探索中硕果累累,教材要充分反映。有必要得出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小学语言学习是跨学科的。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办法》(财教〔2012〕342号)的要求,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奖励标准,在国家每年下拨的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院系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年。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六条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校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研究生,并在《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
作用;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各个考试科目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和补考记录(含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专业课、专业外语、临床实践岗前培训考试),通过国家六级外语考试;
2.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且必须以西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必须见刊。
(五)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体活动和素质锻炼,全面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上述条件为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最基本要求。未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者,各院系不得予以推荐。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无故欠缴学杂费、住宿费者;
(六)本人不申请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二)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原则:
(一) 各院系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高于上述基本条件的评审实施细则,在院系范围内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评审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具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院系在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两种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方式差异。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时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 评审细则应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学术研究、专业技能、实践活动等方面制定。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一票否决。
1.思想政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贡献等。
2.课程学习:主要包括课程成绩、等级考试成绩等。
3.专业技能:主要包括临床等实践成绩、实习纪律、技能大赛等。
4.学术研究:主要包括发表论文、专著、教材、专利、参研
科研课题、科研获奖成果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
5.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学术交流、各级各类比赛、社会实践、学生干部等。学生参与校级实践活动加分不得低于院级活动加分,三助一辅不加分。
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论文、科研项目、成果、实践活动及获奖等应是在研期间的项目或荣誉,且所属第一单位必须为西南医科大学。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成立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十条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各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不同学科方向的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备案方可执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本评审办法以及各院系的评审细则。申请人须如实提供各种材料,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度的评选,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审批表、自评评分表、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审核推荐。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申请表、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学术不端行为、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内容,特别是科研和培养环节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院系评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小组组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细则择优选出获奖研究生。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各院系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院系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院系必须向本院系的研究生公布评审的详细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二级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结果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统筹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评审中要严格程序、细化工作、责任到人。坚守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各院系要根据国家有关奖学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结合院系实际,科学制定并在已有经验基础上及时修订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各院系在评选研究生奖学金工作中要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院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各院系要把评奖工作作为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要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们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以教育和鼓励广大学生勤
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学校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