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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30 阅读:

老师是一把火,点燃了孩子灵魂的火焰。老师是一个阶梯,让孩子一步步向上爬。你不能总是牵着他的手,而是应该让其独立,让他为自己承担责任,形成自己的生活态度。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教育的伟大目标不只是装饰而是训练心灵,使具备有用的能力,而非填塞前人经验的累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我院在籍中职学生(含技师学院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进步显著者可按时解除处分;表现良好,有突出进步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可延长察看时间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伤病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违纪情节轻微,态度端正不需要处分的,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加重处理。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  有立功表现的;

(四)  由他人胁迫或诈骗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  情节严重的;

(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  屡教不改的;

(五)  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  在校外违法乱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  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违法的;

(八)  威胁、侮辱管理工作人员的;

(九)  勾结院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破坏社会或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不利于国家的言论及行为的;

(二)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播放录音、讲演等进行造谣、传谣攻击人身的;

(三)煽动、组织、策划罢课或罢餐的;

(四)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组织非法集会、成立非法组织、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组织游行的。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而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打架者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用各种手段进行私了者,加重处分。

(七)对打架事件发生后,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了,又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宿舍蓄意闹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学院管理人员或教师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机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处分:

(一)破坏、偷窃、骗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1.价值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100-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参照第一款加重处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参照第一款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贩卖或携带管制枪枝、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容留异性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与异性发生性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具有吸毒、贩毒行为(包括介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加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上述情况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妨害学院或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起哄、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撕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外私自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中私用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或私拉电线或破坏配电设施设备者或窃电者或翻墙(窗、门、围栏)进出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伪造涂改证件、成绩或重要材料,违反学生证件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侮辱他人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涂写淫秽语言、画像,看淫秽书籍、画报、录像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制作、复制、出售或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冒充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住校生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在校园内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留宿异性,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学院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61—7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83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达10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实习期间,不服从实习单位安排,不听从指导老师(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期间,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2.请他人代考者;

3.冒名代考者;

4.凡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漫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5.第二次作弊者。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院领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系依规处理,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纪律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1.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年;

2.记过的期限为半年;

3.警告和严重警告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2015年7月印发的《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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