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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发布时间::2025-03-06 阅读:

灵活地设置一些教学情景,如引用名言警句、分析时政热点、精心编演小品、课堂辩论大赛等,能把学生带入一个富有创造性和趣味性的学习情景之中,促使学生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也留给了学生一个展示自我的空间。例如:讲授“改革开放”内容时,我播放了中国入世的录像资料并设置了一些相关问题,使学生很快地融入到社会热点的讨论学习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及《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对象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生。五年制大专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学校根据各系(部)学生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负担。由地方承担的20%部分,市(州、地)级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政府自行负担。

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资助金全部由中央负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领导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各系(部)主任组成。

系(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各班级将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小组情况报系(部)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和新生录取时,向在校生和新生发放《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系(部)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系(部)每年负责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其它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系(部)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州教育局初审。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进行批复。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工作结束后,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州教育局和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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