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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8 阅读:

许多教师痴迷于表象,偏离注意力,探索根本原因和基本问题。如,他们在对待学生冲突中喜欢动手打架的女学生时,往往只关注于该学生能不能认识错误,能不能向教师检讨错误并做出保证,能不能向对方赔礼道歉等有助于平息事件的表象层面。没有从根本上帮助学生解决喜欢通过武力处理问题这一劣迹,也没有去深究学生这一不良习惯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办法, 因此,基本上不可能阻止学生将来做类似的事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促进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二)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第二章 考试、实习和学籍违纪

第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不超过一周(累计30学时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累计50学时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累计90学时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六)在考场或者在考场外50米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考试,该科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内、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电子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处于开机状态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传、接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中使用电子设备查询功能查询试题信息的;

(二)考试中相互核对试题答案的;

(三)考试中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五)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六)网络闭卷考试中,离开答题界面,使用其他软件上网搜索试题相关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借助电子设备的接收、发送功能或通过短信、微信、QQ等方式无偿提供、获取试题信息或答案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极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二)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第十条 存在出售、购买毕业论文(设计),或有抄袭、剽窃、由他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详细处理办法参照《遵义医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实习和学籍以外的违纪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或打架者,提供伪证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人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伤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物打人者,勾结校外人员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为打人者提供器具者,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凡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者,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破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集体异性寝室留宿者,留宿异性者,未经学校同意违规夜不归宿,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者及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实习管理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教务处牵头处理;属于其他方面违纪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研究生所有违纪由研究生院牵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处分由院(系)提出学生违规违纪情况材料和处分初步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考试违纪处分除外)或研究生院。

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实学生基本信息、违规违纪事实及证据,牵头审议核定学生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向学生书面下达拟处分通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之内到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陈述和申辩;告知过程需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并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及申辩,事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归入处分材料。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拟处分意见和处分相关材料报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合法性审查结论书面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各院(系)亲自送达受处分学生。

对隐瞒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或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的,对应装入档案而未装入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一般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确需延长的,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到期按《遵义医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自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或学校知晓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学生处分,超过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送达通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亲笔签收,负责送达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收回告知书的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需至少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或快递等邮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需在公告书上明确告知送达日期和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维权时限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程序按照《遵义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办公室提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同时由各院系装入学生档案,最终由招生就业处学生档案室(本科生)、研究生院(研究生)进行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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