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建立教师专业成长评估档案,并把校本培训的考核纳入“阳光教师”的评价标准。我们将培训教师分为“合格”的新教师培训,青年教师“升格”培养、骨干教师“风格”培养。要努力建立一支对学生,父母满意,具有科学民主管理意识的班主任。始终把学生放在教育的主体位置,坚持“阳光”的教育理念,努力践行“让每一位学生带着憧憬和希望走进茅中,带着幸福与满意走出茅中”。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四川省省属高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79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56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由学校财务管理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录取类别为定向(含 2014 年之前录取的委培),且不能有
效证明在读研究生期间无固定工资收入者,不具备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2.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人事档案未按规定转递我校研究生院 且不能有效证明在读研究生期间无固定工资收入者,不具备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未按时按规定报到注册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报到注册手续完成后,再行发放;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
5.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6.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学生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 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规定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执行而影响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院系,将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通 报批评。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 时废止。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与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有悖者,以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