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大的群体都是由小团体组成的,小团体又是由个人组成的。就像汪洋大海,虽然辽阔,但也是由无数的水滴汇聚而成的。所以一个国家要想富强,要想有文化有素质,就要先从里做起,从汇聚它的个体——人民群众做起。整个社会的人有文化了,这个国家才能变得有文化,整个社会的人有素质了,这个国家才能变得有素质。而教育在这方面有着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在该年未招新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及缴费单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弹性年限制。
(一)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专业学制为准。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3年为基本学制。
(二)3年制专业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七条 学校对学业特别优秀,提前修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完成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经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
学校对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允许申请降至下一年级重修课程从而推迟一至两年毕业。
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须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有延期毕业意向的学生,须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放假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以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具体要求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学生干部协助考勤等),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旷课等情况应由任课教师及时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生考勤模块中登记,如任课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登记时由二级学院指派专人负责登记。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由学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或医院证明。一次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在二级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条 课程设置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第十一条 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选修课是为学生扩大知识面和拓宽专业知识所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需要和本人的志趣、特长选择修读。
第十二条 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是课程地位与作用的具体体现。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
第五章 选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注册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自主安排公共选修课学习进程。
第五章 免修、辅修、重修、补修
第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试
(一)凡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上述考试所涉及的各科目可以免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
(二)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或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可以免试《计算机操作与应用》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
(三)学生获得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含B级)以上证书,可以免试《实用英语Ⅰ》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学生获得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含A级)以上证书,可以免试《实用英语Ⅱ》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
(四)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绩点达3.5),通过自学掌握课程全部内容,提供证明已自学的有关材料及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及备案,通过专门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同时完成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可以免修该课程,取得学分。
(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所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课、顶岗实习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试。
(七)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学分未修满8学分者,可以在离校后2年内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公选课选修,也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学分。每次社会实践期不少于3个月,每份社会实践报告按2学分计。
第十五条 学生期末考试课程不及格应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进行。凡该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均不能参加此次补考,必须重修。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可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用于综合成绩统计时只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算,课程绩点记为1.0。
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对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后2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已毕业学生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或10月。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在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可。
缓考时间安排与补考相同。
第十七条 辅修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至少修完主修专业1/3总学分的课程,所修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0。
(一)学校实行辅修制度,学生可以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跨学校或者跨专业选择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完成规定的相应教学环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因故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其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相关选修课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
(四)举办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须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经批准后方能组织教学。
(五)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学校可提供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六)具体要求按《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辅修按学分收费。
第十八条 重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一)该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该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擅自缺考者;
(四)考试作弊者。
重修分为编班重修和辅导重修两种。编班重修,是指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的重修课程班或低年级的相应课程班学习。辅导重修,是指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编班重修的须办理辅导重修手续,辅导重修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学生虽已取得某课程的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时,仍可以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
重修按学分收费。重修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补修:
(一)因转学导致某门课程未修者;
(二)因转专业导致某门课程未修者;
(三)因学籍处理导致某门课程未修者。
补修的方式参照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或按教研室决定执行。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采、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课的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记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试课程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记为0分,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训、实习等)由指导教师评定。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计分制记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A)90~100分 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 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 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 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的;
(三)转出和转入高考科类不同(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等)的;
(四)由低录取分数段转入高录取分数段的;
(五)学制不同的;
(六)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公共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低录取分数段学校转入高录取分数段学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在第一学期期末结束前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组织审批,经审批同意转专业者,方可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报教务处;学生本人持教务处转专业通知到相关二级学院及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异动情况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异动。
(二)省内转学者,转学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办理转学手续,并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跨省转学者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异动情况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异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该生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应于领到《休学证明书》3个工作日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在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负责,其所有言行概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凭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所在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连续休学两年的,编入下两个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予取消复学资格及学籍。
第九章 学籍警示、升级、先修、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籍警示
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且未达到20学分者予以学籍警示:
第三十六条 升级
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取得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编入下一年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十七条 先修
学生按教学进程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以上,可于第二学期起选课先修,但每学期先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三十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延长学习年限采取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和跟班就读两种方式进行(不更改原有入学年级)。
(二)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20学分且未达到32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不更改原有入学年级),也可以由本人申请跟班就读。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允许其跟班就读。
(三)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前1年结束时,未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20学分者,不得进入毕业年级。
(四)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二)在校期间累积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数累积达到32学分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因病休学二年期满,经复查健康状况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且通过医治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擅自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长修读年限的;
(十)其它原因应予退学的。
上述(四)、(五)、(八)、(九)条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签字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学籍,同时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送达方式可采用面交、邮寄等。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籍清理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在学生补考结束后。凡涉及到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在每年八九月份学校开学时执行;凡涉及到退学的学生则及时清退。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经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凡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专业名称,填写颁发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即时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在全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业各年级开始试行,原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