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面向学生的未来,而不是荣誉和个人兴趣,应该以学生的发展为基础。因此教书育人不可急功近利,需从大处着眼。部分教师受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习惯于只看眼前,不顾将来,以剥夺学生个性为代价换取教师的师道尊严。创造力有早晚,先后之分,越是有个性的人,创造力越突出,个性是创造的前提,把个性多样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东西,一种财富来加以接受和引导,我们眼中就会没有差生,只有差异。实施有差异的教育,实现有差异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药卫生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二)严重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三)记过(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实习学生处分及处分撤销按照实习管理部制定的《实习生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部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虚假、不良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打架斗殴,除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负责外,还须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③聚众械斗或引进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③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④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⑤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⑥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⑦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三)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伪证者:①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③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一人有二次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晚归时,不服从管理,拒绝工作人员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翻越围墙出入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或强行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嫖娼、卖淫或有其他淫乱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20—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6—5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6—7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72学时及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或旷工)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课程设计、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或旷工)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参照学校《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盗用校园通讯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观看淫秽书画、视频或网站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引发火灾,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提供伪证,伪造及涂改证明、证件、印章等,仿冒签名,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及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或因对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不满等原因,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参加社会实践离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携带、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取消下列资格: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学校和系部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享受奖助学金者,按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和处理,凡涉及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或系部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批或报审;凡涉及实习管理的,由实习管理部或系部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批或报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法律的,由保卫处负责向有关系和学生处提供调查材料或结案结果,最后由所在系、学生处负责处理;其余涉及思想品德、学习秩序、校园纪律的,由学生处或系部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批或报审。凡学生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并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并加盖经办部门的公章,学生违纪的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完备签字手续。如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诉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备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错误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系部完备手续后,报学生处。对拒绝签字者,系部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
系部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谈话记录登记表;
(三)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四)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及调查的相应附件材料;
(五)系部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告知书还应当载明留校察看的起止日期。
所有处分决定书由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并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送交登记表完善手续后返回学生处归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或留置、邮寄送达之日。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和对全校有较大影响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向学生公告,其余处分决定由系部向学生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告(公布)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告(公布)。
第五十八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和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归档。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系部档案管理员存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五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由校(系)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