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现代社会需要教育来培养创造性人才和应用。学术创新的基础是现场探索,技术创新的源泉是反复试验。科学进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格物”而后“致知”,新的知识只能通过实地实验而得到,不是由自我检讨或哲理的清谈就可求到的。倘若要求学生在日后能有所创新和发现,就必须在中小学阶段整改“应试教育”,提倡“格物致知”教育,不但要“读书穷理”,还需“躬身力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对象包括:
(一)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五)以退役士兵身份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不能超过学制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报流程:
1.应征入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dxnb/index.jsp),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表》交校财务处对其缴纳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后交学生资助中心初审。
3.《申请表》初审合格后,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加盖公章。
4.学生入伍当年或退役当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二)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在校生退役复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申报流程:
1.复学当年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财务处负责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学生复学当年9月30日前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退役士兵入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4.《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申报流程:
1.退役士兵领取录取通知书后,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打印《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2.到当地民政相关部门开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
3.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退役入学学生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
4.退役士兵自入学当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主动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当年学费资助申请材料,一年一申请。
第九条 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及退役士兵学费补偿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第十二条 各类资助金拨付到校,财务处与资助中心核对人员及金额无误后,将补偿、代偿的资金发放到学生账户中。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如已补偿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收回并在收回资金后10日内,汇总上缴市教委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