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体制,改进综合评估体系,包括诊断评估,过程评估和一般评估,同时使用标准测试,并且应该结合教师、家长的定性判断并关注实践性知识的评价,使评价更趋于合理化。这种改进实际上意味着评价范式的转换,从而不断完善评价对象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为教育决策服务。不仅如此,还应该在学校树立“榜样”,学生在“榜样”的感召下,能够慢慢地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个学年均实施升留级制度,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要求按时认真参加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升留级和毕业依据。
第三条 学生第一、二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查(含正常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课或考试考查课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故缺考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计入;
(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计入;
(三)考试不及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
(四)学期补考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第四条 学生第三学年(实习期间)留级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学生实习期间留级依据为出科考核(岗位实习考核)(包括实习综合表现、实习专业能力考核)、在线学习考核、实习综合考核成绩。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留入下一个年级重新实习:
1.毕业资格审核截止时出科考核(岗位实习考核)、在线学习考核不合格,累计达2个及以上科目者;
2.实习结束综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条 除上述情况外,学生准予升级。
第六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须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学校可以将留级学生转至下一个年级的其他专业。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修业年限为限。2年制学生1次留级后和3年制学生2次留级后仍不能正常升级的,不再留级,按照相关制度退学。
第八条 留级实施办法:
(一)第一、二学年留级审批与执行
1.教务处根据补考后的成绩提出升留级意见,学生处综合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2.留级时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内执行。
(二)第三学年(实习期间)审批与执行
1.实习部会同所属系(部)根据实习考核情况提出升留级意见,经学生处综合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2.留级时间在下一年级实习上岗时同步执行。
(三)留级学生的学籍纳入所留入班级管理。
(四)留级生应向学校缴纳与所留入班级其他学生相同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实施(含2015级第三学年)。